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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系列之第47条

   发布时间:2024-10-09 10:31:25

导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此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可能你会说,计算经济补偿,无非就是根据四十七条规定,套下公式: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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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下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应从两个层面去理解:工作年限和计算标准。

一、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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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所以这里的工作年限应当是从劳动者供职于用人单位之日起开始起算,怎么理解这句话?举个例子,实务中,某劳动者于2012年入职某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间,该劳动者均是供职于该用人单位,但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却是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2018年,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当是从2012年起算,又比如一个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或者间隔时间太长的除外。换句说,法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将其错误地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另外,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非劳动者个人原因原因而变更工作单位的,其改制或变更前的工作年限也是可以算作是“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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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第三款规定,计算经济补偿是以劳动月工资为基数,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在该公司的所有货币性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等)总数÷12个月(如果实际工作月数没有12个月,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但这里计算标准有个例外,回到法条规定,根据第二款规定,如果说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所在省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不按实际工资支付,而是按平均工资三倍支付,该规定在实务中被称为“双封顶”,即在计算用人单位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采取限缩性的保护措施,以适当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打个比方,假设你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7000元,而你实际工资30000元,就只能按21000元一个月算,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受到十二年的限制(如果月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不受十二年工作年限的限制)。另外,这里所说的月平均工资均是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同种岗位,同样工作量的工资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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