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
提出异议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认为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并向作出该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审查异议后,如果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将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或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将裁定驳回。
申请检察监督
对于特别程序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作出特别程序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或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但存在例外情况,如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他特别程序案件通常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