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感情不和:
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选择分开居住,不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和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与扶助。
分床不分房:
夫妻虽然仍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已经分房居住,各自分灶吃饭,不再共享生活空间。
异地居住:
夫妻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在不同地方居住,且感情不和。需要注意的是,仅有异地居住的事实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必须还要证明感情不和且有相关证据支持。
完全分居:
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而是各自建立独立的生活方式,包括分房居住或在不同地点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分居协议:
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分居协议来终止夫妻同居义务。分居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在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法院在认定分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夫妻双方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是否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包括性生活等。如果分居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如工作地点的不同,则可能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此外,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分居事实及感情不和的情况。
综上所述,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选择的分开居住、分床不分房、异地居住、完全分居以及通过分居协议来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分居在认定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时,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