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判定离婚的首要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具体情形
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调解无效:
在诉讼中,如果经过调解无效,且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