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自主就业
民政局提供自主择业费。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时,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上的优惠。
安排工作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安排生产和生活,并在招收员工时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安排工作。
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供养
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有困难的,按国家规定提供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其他安置措施
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退伍义务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享受优待。
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
以上安置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有详细规定,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