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异议的处理方式如下:
异议提出
第三人如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审查
执行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异议的事实是否成立。
异议处理
如果异议成立,例如产品质量争议或财产需经确认之诉后方能确定,法院应中止到期债权的执行,并及时通知第三人和申请执行人。
如果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应发出驳回第三人异议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
驳回异议的通知书送达后,应立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履行到期债权,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处理到期债权异议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复议权利
对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步骤和规定旨在确保到期债权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