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面积的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热源供热面积
热源供热面积 = 热者功率(测试热值)/ 户型集合烤炉数 × 烤炉平均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
供热建筑面积 = 住宅使用面积 + 1/2公用墙体面积 + 自用墙体面积。
若无设计图纸,则供热建筑面积 = 住宅使用面积 × 1.3。
采暖面积 (又称供热计费面积):
采暖面积 = 套内使用面积 + 内部墙体水平投影 + 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周围墙体量至外墙皮。
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
阳台: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补建供热设施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未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的按25%计算。
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超高计算
超高部分面积 × 层高系数(层高除以3米)。
其他注意事项
采暖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图纸的按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
以上信息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