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地的划拨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申请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相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划拨土地
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如果安置房的用地性质需要更改为国有出让,则需要在取得当地规划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进行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步骤和流程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有所变化,建议联系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最新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