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申请低保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户籍居民;
2.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4. 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5.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6.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不予批准低保申请的情况包括:
1.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深圳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 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 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 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 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6. 购买商品房、经济使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深圳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7. 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8.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家庭成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户主及其他已婚家庭成员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整理,请以深圳市当地民政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