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诉原告撤诉时,反诉的处理方式如下:
反诉继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本诉原告撤诉,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反诉。
反诉裁判:
反诉部分应依法作出裁判。如果原告在反诉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提起反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独立性:
反诉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其提起和审理应遵循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灭。
反诉受理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在立案阶段撤诉,被告提起的反诉不能作为反诉受理,被告应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解释和实践操作,具体案件的处理可能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