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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条款的设计

   发布时间:2024-11-10 08:31:44

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条款的设计

普通的章程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1、可以设副董事长。2、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注:设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并不是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对股东会负责。其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三人至十三人,股份公司里面是五之十九人,董事的权利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一人一票的制度。董事一般都是股东会选举出来的,在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里面是必须要有职工董事的,职工董事必须由制动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非国有性质的公司里面也是可以设置职工董事的。

董事的选举可以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例如,一个公司一共100个普通股,股东会需选五名董事,则全部股东拥有100*5=500票,某股东持有30个普通股,这样他就有了150票的权力。他可以用150票去投某一名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一票也不投;也可以把票分布开,同时去投几名候选人。

累积投票是有利于让小股东在董事会里面存在一定的席位,避免董事会里面全是大股东的人员。很多人可能会说我们在最初的时候小股东推荐的人也进入了董事会就行了吧,但是并不排除在你完成投资以后,还在董事的任期内或者换届的时候就全部换成大股东的了,这种风险也是存在的,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里面明确了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也就是在重新选举的时候也给了小股东一定的权利。

还有就是需要充发挥职工董事的作用,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作用,也可以充分实现管理团队的话语权,因为这部分的董事选举收到资本方的影响比较小,更容易实现管理团队的控制权。

对于董事会的人数,法律没有明确要求说是必须是奇数还是偶数,只要在法律要求的人数范围内即可;但是个人建议最好设置为奇数,避免发生百分之五十对百分之五十的投票比例,这样容易产生僵局,导致有些决议根本执行不下去。

对于董事的任期来说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为了实现公司控制权可以合理利用董事的任期进行细致化的划分,比如同一届董事里面有的任期是1年,有的是2年,有的则是3年,没有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事由不得轻易罢免董事,这样就会避免一次性更换过多的董事,可以相对实现创始人的控制权也有利于公司的稳定。

对于董事会的职权这块,其实基本上没有特别的提示,之前根据股东会那块一些特别的约定里面已经提到过,对于一些特殊事项可以授权董事会进行表决,进行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管理层的权利划分。针对不同的公司可以进行不同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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