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依据房产的用途、位置以及是否出租等因素,以下是征收规定的一些要点:
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包括城市(含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产。
征收标准
从价计征: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纳税期限
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缴纳(3月、6月、9月、12月)。
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纳税地点
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其他规定
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产可以免征或减征房产税,例如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等。
新建的房屋从竣工验收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具体的征收细则和税率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