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户的认定标准如下:
从未享受实物分配住房:
包括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未享受政府或企业优惠政策解决住房:
例如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
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
没有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房屋。
无事实拥有房屋:
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例如福利分房、房改房等。
其他特定情况:
例如以办公室、招待所、旅社、仓库、营业性场所作宿舍的;住临时搭盖的简易房的;长期挂户于亲朋家中而在他处寄居或租住私房的;因法院判决应限期迁出现住房屋而又无房搬迁的;属于落实房屋政策需要搬迁而又无房搬离的。
具体到个人或家庭,无房户的认定可能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户籍所在地:需要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名下都没有住房。
婚姻状况: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从未共同享受过上述住房福利。
建议在申请无房户认定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