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吉朋的再审是由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具体来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7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终,吉林省高院在2016年4月19日开庭重审此案,并在4月29日判决刘吉朋无罪获释。
刘吉朋的再审是由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具体来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7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最终,吉林省高院在2016年4月19日开庭重审此案,并在4月29日判决刘吉朋无罪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