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形式要求,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立遗嘱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明确遗嘱订立的基本条件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处于清醒状态,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遗嘱处分的必须是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选择适合的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字迹需清晰、无涂改,若有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写上日期。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建议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
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同时,应显示完整的立遗嘱过程和遗嘱内容,并注意原始载体的保存。
口头遗嘱:仅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