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要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遗嘱人能力: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健康。
真实意愿: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能受到胁迫或欺骗。
财产处分权:
遗嘱人必须对处分的财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内容合法性: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
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中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形式条件:
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并经过公证撤销之前一直有效。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
使用现代电子手段记录遗嘱人口头表达的内容,并有见证人证明。
口头遗嘱:
在特定情况下,如遗嘱人生命垂危,可以口授遗嘱,但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无效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的法律效力在遗嘱人死亡时才产生。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