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回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自行回避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人员在知晓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回避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可以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回避的程序通常包括:
提出回避: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并应说明理由。
申请时间:通常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在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决定机关: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决定时限:法院应当在接到回避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如果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回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