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转账、赠送礼物等,在分手后如何算账,通常取决于这些支出的性质:
一般性赠与:
如果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这被视为一般性赠与。分手后,除非有证据表明赠与人要求返还,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特殊含义转账:
如果转账金额含有“520”(我爱你)、“1314”(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的数字,这通常被视为赠与。以这种数字金额转账后,再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如果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被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但若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可以酌情扣减后返还。
青春损失费:
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分手费既不是侵权责任,也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
共同生活支出:
如果转账或赠送的财物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这部分支出在返还时可以考虑扣减。
借贷关系:
如果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比如有借条、转账备注为借款等证据,那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返还。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存在借贷关系,或者转账时含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那么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否则,如果不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且转账或赠送属于一般性赠与,那么一般不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