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大过是一种行政处分,用于 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记大过处分适用于公务员违反相关规定,例如:
违反组织纪律:
如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等。
失职行为:
如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重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发生,或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等。
违反廉政纪律:
如贪污、索贿、受贿、行贿等。
违反财经纪律:
如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如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
泄露秘密:
如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参与营利性活动:
如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如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
其他违法行为:
如参与迷信活动、吸食毒品、参与卖淫嫖娼等。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在此期间,公务员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因此,若公务员出现上述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记大过处分。具体的处分决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