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最高限额为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此范围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具体来说,这意味着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因此,在计算欠款利息时,应确保所计算的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避免超出法律保护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