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编制和批准采购项目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出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报财政部门汇总,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采购
公开招标:
招标过程至少20日,确保足够时间供供应商准备投标。
废标情形包括供应商不足三家、违法违规行为、报价超过预算、采购任务取消等。
邀请招标:
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发出投标邀请。
竞争性谈判:
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
询价:
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要求报价。
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于特定情况,如紧急采购或唯一供应商。
其他采购方式:
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选择
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可选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采购流程
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财政局业务科室审核预算。
财政局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采购办审批汇总采购计划,货物采购一般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特殊物品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后办理付款手续。
风险控制和审核程序
审查工作机制,对采购需求和计划进行审查。
对于一定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非招标采购方式需报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记录和档案管理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需建立档案,包括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诚实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