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体滑坡的管理责任主要归属于 人民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具体来说:
县级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包括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上一级人民政府:
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山体滑坡,则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
山体滑坡发生后,应立即上报至本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如应急管理局),该部门负责协调并统筹各类突发性灾害的应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
由于山体滑坡往往与其所处地质条件紧密相关,因此还需向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国土资源部门报备。
地方政府行政部门:
还应将有关情况申报给地方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
综上所述,山体滑坡的管理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的协同工作,以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