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参与分割,归个人所有。
共同财产
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无协议或协议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婚前建房,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则取得房产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相应金额。
如果房屋由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视为双方家庭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一般对等分割。
评估与补偿
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需由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取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的,可拍卖、变卖后分割所得价款。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了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照顾。
彩礼返还
如果男方支付彩礼后经济困难,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部分彩礼。
房屋分割
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一般判给婚前建造方所有,但需补偿对方因偿还婚前债务所做出的贡献。
父母为子女结婚居住所建房屋,若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平等分割。
其他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并给予补偿。
对于共同经营的农业财产,如养殖、种植业等,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以上原则适用于农村离婚财产的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最终判决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