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通常遵循以下标准和程序:
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使用持续时间:
商标应经过一定时间的持续使用。
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和范围:
商标的宣传应具有持续性、广泛性和显著性。
受保护记录:
商标应具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其他因素:
包括商标的信誉、质量、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
认定程序
商标异议和争议案件
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
司法途径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通常,只有中级以上法院有权认定。
提交材料
证明商标知名度的材料,如广告宣传、销售数据等。
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商标宣传工作的材料,包括广告投放量、媒体种类等。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如商品产量、销售额、利税等。
注意事项
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应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认定驰名商标时,商标局或评审委员会会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并不要求商标必须满足所有条件。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商标法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官方指南和案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