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当事人提出申请
遗嘱人必须亲自向原立遗嘱的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未受胁迫或诱使。
真实意思表示
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原因需真实、明确、清楚。
办理程序
遗嘱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财产证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公证处会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处分财产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撤销方式
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以新遗嘱内容取代旧遗嘱。
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撤销原遗嘱的声明公证。
变更方式
通过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来变更原遗嘱内容。
通过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原遗嘱的声明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事项
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按照原来的法定程序办理。
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应包含原立遗嘱的时间、经办公证处和公证书编号等信息。
以上步骤和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