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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4-10-20 10:30:45



城镇居民

  •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

  •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门诊报销

  • 政策要求连续参保一年以上
  • 起付标准统一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报销数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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