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务员、教师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有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公职人员不幸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有多少呢?有人说只有六七万,有的高达二十万?这是真的吗?
首先我们说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包括教师、医生和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目前四川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遗属待遇依据的是四川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2008〕61号,第一条第四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这里指的是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不是家属所理解的本人最有一个月的工资总额,这个是根据退休前的工资薪级和档次来的,另外2016年退休工资通过社保发放以后,还要加历年调待的一部分,2014年10月以前退休的称“老人”指改革前退休,金额为:调待总额*基本工资/退休费总额,例如基本工资占退休费总额的40%,调待总额为800元,计发增加的调待部分为800*40%=320元,再加上职务(岗位)工资等基本工资构成了丧抚费计发基数。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历年调待只算50%。如下图所示:
此人的抚恤金为2003.81*20个月=40076.2元,如果火化了丧葬费为2003.81*10个月=20038.1元(不火化则每月丧葬费),合计遗属待遇为60114.3元。
例二:
这个人是改革后退休,历年调待就是直接取50%来计算,其他相同。
公务员遗属待遇计算方式为: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计算是依据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号文件的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举例上面那人计发基数为2433.67元,2021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444元,那么此人的抚恤金为2433.67*40+41444*2=180234.8元,火化后的丧葬费为2433.67元*10=24336.7元,合计遗属待遇为204571.5元。
不同身份之间遗属待遇差距巨大,事业编制只有六七万左右,公务员则高达20余万,公平吗?关于这个问题,曾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修改,答复是事业编制的遗属待遇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文件,所以暂时无法修改。
同时注意四川现行的丧抚费计发标准也是暂行文件,待国家出台统一文件后再行调整,我们也希望国家早日出台全国统一的遗属待遇计发标准,计算方式。特别是退休待遇纳入社保基金发放后,机关事业单位的遗属待遇仍由原渠道解决,没有纳入社保基金发放,部分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发放完成,引发了一些问题。
具体如何办理呢?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都是由原退休单位经办人员来办理,家属只需把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墓碑照片或火化证明)相关材料提供给原单位即可。,由单位到社保局办理终止,打印丧抚费计发基数表,单位再凭此表和申请向主管单位申报,最后由财政拨款给原单位,原单位再拨付给家属。
注意上半年死亡的暂时不能办理,需下半年完成当年调待后才能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死亡的都是由单位经办人员去办理,不需要家属自己去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