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一条第(二)"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之规定,是否构成偷税,具体可分以下情况:
(1)因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不定性偷税;
(2)因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定性偷税;
(3)因税收政策理解准确但忘记了该税收政策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定性偷税;
(4)因税收政策不理解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定性偷税。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认定"偷税行为""不缴或少缴税款""偷税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所依据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情况,直接影响偷税的定性。
总之,主观故意是定性偷税的必备要件,而明知又是认定故意的前提条件。若准确界定偷税,就需要准确界定故意,就需要准确界定明知的具体内涵。更为重要的是以上的各种界定能够运用于具体客观行为,能够准确理解各种涉税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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