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作为员工权益的一部分,在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年假的起算时间如下: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职工在不同工作单位满一年的,自第二年度起享受带薪年休假。
5、满一年的次日起即可休假,但年休假由用人单位考虑职工意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具有安排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三、公司在制定年假相关的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享有安排年休假的具体时间的主动权,但应视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必须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安排员工休假。
2、单位原因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的同意。单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工资报酬。
3、员工没有休完当年的年休假辞职时,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折算后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