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矛盾纠纷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和解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调解
在有关组织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方法,由行政机关主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司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
仲裁
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诉讼
通过打官司解决,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建议
优先选择和解或调解:对于普通的民间矛盾纠纷,和解和调解具有高效、便民的特点,能快速解决矛盾纠纷。
合理利用仲裁和诉讼:对于重要的人身、财产关系,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适用这些途径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