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污染的判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具体判罚如下:
一般情况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
当行为导致水污染特别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若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并伴有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建议在发现水库污染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危害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