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行政法规,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全国性行政法规。该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同时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也依照本条例执行。
主管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与职责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