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间的计算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的填发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条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时间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如果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时间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期房的处理
如果购买的房屋是期房,则购房时间从房屋交付使用的那一天起开始算起,90天内为正常办理房子产权证的时间。如果超过90天,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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