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期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开工日期的确定
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的开工日期。
可以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确定。
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则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若无直接证据,则依据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开工报告、开工通知、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合同约定的时间综合判断。
工期的计算方式
日历工期: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
实际工期: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
工期定额
通常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基础。
对于不同的工程类型(如无地下室工程、有地下室工程、影剧院、体育馆工程等),工期计算可能有所不同。
特殊规定
对于群体工程,一个承包方同时承包多个单项工程时,工期计算可能以一个单项工程的最大工期为基数,加上其他单项工程工期总和乘以相应系数。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的差异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经济效益影响
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关系到国民经济新增生产能力动用计划的完成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建筑工期的确定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应用中可能因具体合同条款、工程特点、地区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