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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
为何有的大米
却不能以“五常大米”为商标?
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
稻谷产自五常
为何不能用“五常大米”标志?
2019年,浙江某农科公司委托吉林省德惠市一家米业公司通过黑龙江省五常市的农户收购大米,并进行加工销售。2020年起,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浙江某农科公司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的四款大米均在外包装上使用带有“五常”字样的标志,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一纸诉状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五常市大米协会会长常伟介绍,2001年7月,五常市大米协会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五常及鹰标图形”的证明商标,2007年12月注册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嵘介绍,一审法院认定,两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及其外包装上标注了带有“五常”字样的行为,构成对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裁定提审该案。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浙江某农科公司、德惠某米业公司停止侵权;浙江某农科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德惠某米业公司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介绍,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这两家公司加工生产的被诉侵权大米原料稻谷产地确实来自五常市,那为什么他们不能用带有“五常大米”字样的标志来宣传产品呢?
原来,普通大米和五常大米执行的国家标准不同,国家规定的普通大米执行标准为GB/T1354,而国家规定的五常大米执行标准为GB/T19266-2008。
这两种国家标准对大米的原料、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种植方式、加工精度等具体要求存在区别。这起案件中,被告两公司在加工委托合同里约定大米只要达到普通大米的执行标准就可以了,后来,检验中心为这些大米出具的检验报告里也显示,大米达到了GB/T1354执行标准,没有写达到了国家规定的五常大米GB/T19266-2008的执行标准。

常伟介绍,按照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仅对五优稻松粳系列及通过审定的其他符合五常地区种植条件的优质粳稻品种,且在五常域内生产加工,符合GBT/T19266标准的大米,授权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
据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介绍,五常大米国家标准对五常大米的原料稻谷、加工工艺、感官指标、加工质量指标、卫生指标等要求作出了规定,例如,在加工质量指标上就对加工精度提出了具体要求,需要达到背沟无皮,即使有皮也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基本去净的占85%以上的品质标准。
李嵘表示,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是必须达到特定的品质,如果没有达到,可能导致公众误以为其所购买的普通大米已经达到了五常大米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消费者买到的是普通大米,但是实际上花的是买五常大米的钱,价格更高,对“五常大米”品质的印象也会发生改变,这也损害了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常产的普通大米
外包装能标“五常”字样吗?
原料稻谷产地在五常地区的大米,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五常”字样都会被认定侵权吗?那么生产经营者如何正当使用这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在这起“五常大米”商标侵权案件中,上诉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所诉的四款被诉侵权大米,有三款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其中包括两种使用方式。
李嵘介绍,其中一款商品用较小的字体标注了原粮产地是黑龙江省五常市,符合标明产地的商业惯例,这种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所以不构成侵权;另外,被告在网购平台销售的商品介绍网页、外包装上,标注了含有“五常”字样的标志,这种使用行为就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法官还表示,对于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条件的企业提出商标使用申请,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允许,不得拒绝。

地理标志产品
不是普通“土特产”
除了“五常大米”以外,几年前,“潼关肉夹馍”“龙井茶”的商标使用也曾引起法律诉讼纠纷。
地理标志商标,指的是带有特定地理区域的商标,地名加商品名称,很容易让我们把某特定地域与商品联系在一起,而且以地理标志冠名的商标,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碰到,这些地名也具有独特的商业价值。那么,出自该产地的产品为何不能随便使用地理标志商标?这些地理标志商标又有什么区别呢?
法官介绍,地理标志商标又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分。其中,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主要职能是表明使用者的成员资格。
“比如潼关的商户生产销售了潼关肉夹馍这个商品,其能够证明该商品来源于潼关地域,就可以正当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但如果其不在这个产地,即便加入这个组织、付费,也不得使用(相关商标)。”李嵘说。
而像“五常大米”“龙井茶”等注册认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除了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来源外,还需要证明商品达到了特定品质。

李嵘表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更为严格,能够证明商品的特定品质。生产经营者如要使用,除了证明商品符合产地要求,还必须证明商品具有相应的品质。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应具备的“四性”特征,即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明确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等,并且产品特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管育鹰认为:“《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应具备的4个特性做了精准概括,使得法律规定的地理标志实质要件更容易理解和把握。”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产品贸易与政策研究室主任胡冰川表示,要厘清“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并非完全等同于通俗意义上的“土特产”。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并以地理名词命名的产品,比如“五常大米”“安溪铁观音”“金华火腿”等。这里面的关键词是“经审核批准”,同时需要专门的质量标准认证,才能够被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胡冰川分析,从经济效益来看,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独特地域性而获得市场溢价能力,销售价格相对较高,这会推动当地经济增长。同时,地理标志产品经过历史演变,还获得了社会价值认同。消费者在购买时除了得到品质保障,还能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因为它具有消费的独特性。此外,地理标志产品也蕴含着当地的文化特色,可以通过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继续挖掘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潜力,是提高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胡冰川认为,《办法》正式实施后,可以避免产品假冒、产地假冒等问题。同时,通过产品质量标准的高要求,避免产地内部质量参差不齐等情况,更重要的是能够保护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和竞争优势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办法》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遇到侵权行为,有法可依,能够切实保护自身权益。
除了五常大米、金华火腿
你还知道哪些有名的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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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点击:用“五常大米”字样卖五常产地大米被诉侵权?原因是……-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