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公房的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规,公房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如果公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承租权可以依照以下步骤进行继承处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则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提交必要文件
申请人需提供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等。
协商变更承租人
继承人若希望继续使用该房屋,需要与房管局或出租人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使用权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规定,具体操作可能因地方政策或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