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案件的时效问题,存在多个时效规定,具体如下:
离婚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请求。
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婚姻案件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核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综上所述,婚姻案件的时效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离婚诉讼、损害赔偿请求、撤销婚姻请求等,具体时效规定如下:
离婚诉讼:三年
请求损害赔偿:三年
撤销婚姻请求:一年
再次起诉离婚:六个月(原告)或不受限制(被告)
法院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时效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