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婚前彩礼钱在离婚时的判决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法院一般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 如果彩礼钱在婚前已经明确赠与给女方,并且用于购买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这些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