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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栽抢种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4-12-25 13:19:48

抢栽抢种通常指的是在政府征地启动公告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征迁范围内非法改变土地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抢栽抢种各类农作物和林果苗木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投机行为,因此不予补偿。

具体来说,以下行为可能被视为抢栽抢种:

反季节、超密度种植:

在不符合植物生长规律的情况下进行种植。

突击移栽:

在短时间内多次多地进行移栽。

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

如房屋、棚圈、厂房等。

临时搭建的简易建(构)筑物:

如简易房屋等。

建设数量不符合实际需求:

如土窑、水井、水窖、路灯等。

不符合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添附物:

如不符合实际需求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法律依据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这些法规规定了在土地征收范围内禁止实施上述行为,违反者将不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抢栽抢种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所有在公告后改变土地现状的行为都会简单地被认定为抢栽抢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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