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的收缴流程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查封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查封、扣押。
制作清单: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制作详细的清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保管与核查: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随案移送。
返还被害人: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追缴违法所得: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包括赃物变价款或用赃款购买的物品、赃款存入银行已得利息,均应追缴。
没收违禁品: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技术检验:
对于车架号、发动机号凿改或无法查询到的车辆信息,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比对。
处理时限:
原则上,办案单位需在扣押涉案车辆后三日内将车辆交装备部门登记,并在一个月内依法依规处理涉案车辆。
公开拍卖或处理: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收入的财产,如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如未被侵权人,应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职务犯罪所得:
涉嫌职务犯罪所得,应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予以没收追缴。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可采取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等方式处理违纪违法所得。
财物处理方式:
对于违纪所得,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上缴国库。
财物返还:
对于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以上步骤和规定旨在确保涉案财物的合法、公正处理,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流程可能因案件性质、地区差异以及法律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