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庭裁决的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院审理的期限
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
时效中断与中止
仲裁时效期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限如下:
提起仲裁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庭裁决的期限通常为四十五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十五日。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期限取决于所采用的程序(普通程序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
建议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尽快采取行动,以免因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而丧失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