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行贿主体:
被选举人本人或其亲朋好友、雇佣人员等。
受贿主体:
选举人、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或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成员。
行贿目的:
为了影响选举结果,促成被选举人当选。
客体:
破坏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标的:
可支配财产,即行贿主体可以自行支配用于行贿,受贿者也可以自行支配。
行为方式:
可能包括赠送现金、购物卡、提供消费活动、缴纳费用、分发村集体财产、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
时间范围:
通常在正式选举前六个月到换届选举结束为止,特殊情况下可能不受此时间限制。
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构成犯罪的贿选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区分合法行为:
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以及不针对个人的执政方案承诺,不属于贿选。
调查取证:
贿选的调查取证和钱物追缴等工作,一般由具有侦查权力和手段的司法部门负责。
认定贿选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且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