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婚后房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平分。
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如果一方婚前仅出资房屋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购房
如果房产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视为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的份额共有,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增值部分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一方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分割程序
分割程序通常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分割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尊重事实,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并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以上原则适用于上海地区,但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