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房产税的征收细则如下:
征收对象和税率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减按1%征收;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减按1.5%征收。
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计算方式
:
从价计征: 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 (1 - 扣除比例) × 年税率(1.2%)。 从租计征
征收时间:
自用房产: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自建房屋的,从建成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次月起。
出租房产:出租、出借房产,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其他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
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也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以上信息基于2016年的政策,具体税率和征收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