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房产的产权情况如下:
1985年: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1990版》,可以对空余房地产进行经营,包括空余房屋的出售、军用土地的有偿转让、合作经营、与地方换建及合资建房。军队房地产权属于军委、总部,产权产籍由各级后期基地团级以上营房部门管理。
1990年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合理有效管理使用军队房地产,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房地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以及林木等。
1987年7月22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军队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而军队出租的房产、军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房产、军队与地方联营或合资企业等的房产,均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98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决定将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的免税期延长到该日期,从198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016年:
《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出台,军产房正式停止出售,因为该通知有3年左右的缓冲期。
2024年6月18日:
部队统建房的房屋产权一般归国家政府所有,但居住五年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此时产权转移到房屋使用者个人名下,成为个人财产。
总结:
1985年:允许对空余房地产进行经营和出售。
1990年4月20日: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2日:军队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988年12月31日:延长军队整编期间营房的免税期。
2016年:军产房停止出售。
2024年6月18日:部队统建房居住五年后可获得房产证,产权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