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况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主要的处理规则: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房屋在抵押前已经出租,租赁合同对租赁关系不产生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
如果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对于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
抵押权实现时的处理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出租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承租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承租人可以要求房屋的受让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还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承租的房屋。
孳息的收取
抵押物的孳息(如租金)不是抵押物本身,但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物被查封时,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
告知义务
出租人有义务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已抵押的事实,以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规则确保了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平衡了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变更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