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伤残军人的安置方式主要包括:
退休安置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作退休安置。
工作安置
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并发放护理费。
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在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增发残疾抚恤金。
国家供养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住房保障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并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生活补助费
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就业服务
推广“一站式”服务模式,为军人退役报到提供便利。
开展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确保退役士兵了解并有效实施优惠优待政策。
其他安置方式
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等多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士兵的需求。
以上安置措施依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