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不法侵害的存在
客观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的结果
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
责任判定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且防卫手段或部位显属不当,可视为“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对过当结果负责。
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且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如果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可能属于“故意”。
与正当防卫的区分
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在于,正当防卫是在实际存在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制止侵害行为,而假想防卫是基于错误认识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情况,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根据上述要素,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可以判定是否构成假想防卫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