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调解无效:
这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性条件。《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进入判决阶段。
感情确已破裂:
这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唯一的法定理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列举了具体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
特定情形下的加重处罚:
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事实和法律适用:
裁判理由部分还可能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阐述、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以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联系。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案件事实,也可能包括对未经过充分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事实的评判。
这些裁判理由共同构成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的判断依据和解释,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