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具体休息天数如下:
基本产假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情况
若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情况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带薪产假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生育津贴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建议:
女职工在休产假前应提前向单位提交产假申请,并得到批准。
休产假期间,应确保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若有特殊情况,如多胞胎生育或晚婚晚育,应及时了解并申请相应的假期延长。